有关农村土地的补偿约束标准,主要依据是受征用耕地的数量乘以当年的生产总值再乘以适当的补偿倍率。
在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时,必须严格遵循土地原先所应用的用途,依法依规、迅速且充分地支付土地
补偿金、
安置补助费以及住宅及其他地面附属设施及青苗等相关补偿款项,同时妥善安排被征用土地人口的社会保障事务所需费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农用地的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