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同的情境下,可能会出现以下情况:
首先,若
企业法人无力支付并已经到了应该偿还的期限,同时其自身财产也难以担负起全部
债务,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向我国最高级别的审判机构——人
民法院提起
破产清算的申请。
其次,如果企业法人已经宣布解散却尚未进行全面
清算工作或清算工作尚未完成,其自身财产又不足以支付债务,那么依法承受这一清算义务的有关人员就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最后,当
债务人为无法按时支付到期债务时,
债权人同样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
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
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
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
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
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
董事、
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
企业职工的平均
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