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满足以下特定条件才可申请获得
减刑:
1.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
2.对被判处
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的罪犯而言,在她们实际实施
刑罚的过程中;
3.如果她们严格遵循所在监狱所设定的规章制度并在此期间表现出显而易见的悔过自新及积极主动地接受改造之意向;
4.或者展现出卓有成效的
立功事迹,均可提出减刑申请。
5.对于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有期徒刑等不同类型的犯人来说,其所剩余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决刑期的一半。《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