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讨论
离婚时是否需退还
彩礼这一问题之前,我们必须明确一个前提,即退还彩礼的决定取决于特定的情况:
首先,若
当事人之间已经履行了
婚姻登记程序且开始了共同的生活,那么在离婚之后并不存在退还彩礼的必要性;
其次,假如双方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但却以夫妻名义生活了较长时间(通常为至少两年),并且在此期间两者之间育有孩子,那么同样地,在离婚之后也是无需退还彩礼的;
再者,即使双方尚未完成
结婚登记,但如果他们共同生活所收受的彩礼确实被用作了日常生活所需,如治疗疾病、投资经营等等方面的开支,那么此类情况之下在离婚后同样是不必退还彩礼的;
接着来说,假如两者虽已完成婚姻登记而男方因支付彩礼致使自身经济状况堪忧,那么男方在提出
离婚诉讼之时便有权要求女方予以返还彩礼;
然而,若非上述特殊情况,由于彩礼是一种添加了其他附加条件的赠送行为,因此男方在任何时候均无法主张返还彩礼,除非双方达成共识,同意由女方返还彩礼,在此种情况下,法律对此亦不会加以禁止。《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