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分析,财产
赠与合同的核心定义在于,
赠与人通过自愿、无偿地赠送自身拥有的某部分财产给受赠一方,并且期望得到受赠人对此赠与行为的明确表态和同意。
这一类型的合同被称作
诺成性合同,意味着当相关
当事人就财产赠与事宜实现了完全一致的意见后,相应的赠与合同便能立即成立,并开始其有效性的运作。
同时,作为一种诺成性合同,对于财产赠与合同的
履行期限这种关键条款,它可由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过程中自由达成共识及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