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
律师对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案件信息采集时享有会晤权,然而,此类会面时间受到严格限制,每次进行对话的时刻不得超越一个小时,此外,每个月进行此类会面的次数也不能多于1到2次。
2、在司法实践中,
辩护律师需要持有相关的律师职业证书、来自律师事务所以及相关委托书的证明,或者是得到法律援助公共服务的公函支持来申请会见被监禁中的嫌疑人和被告人,若是这样的请求获得了看守所的许可,那么看守所将必须尽快配合安排相应的会面过程,并且延迟不得超过48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
辩护人经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律师与犯人见面时间有限制,每次不得超过一个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