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法律条款,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若夫或妻中的任何一方以其个人名义所承担的
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求范围,那么此种情况下的债务便不在属于家庭共有的债务责任范畴之内;
然而,如果
债权人能够提供充足的
证据表明该笔债务确实是用于夫妻共同的生活开支、共同投资生产经营活动,甚至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提出的债务请求,那么此类债务也可以被承认并作为
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因此,对于某一方在婚姻中承担的债务若是源于家庭生活的实际需求且为实现家庭的特定目标所产生的支出,如子女教育基金、家庭住房设施升级改造等等,这些都可以被视为合理的家庭生活需求范畴内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