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擅自
盗刷未存在于现实中的
信用卡;
(二)私自篡改或故意毁损已有瑕疵、无效的信用卡;
(三)未经授权冒充其他合法用户的
身份信息和信用卡进行恶意操作;
(四)故意违反信用额度规定或者
逾期超过其约定时间透支消费,且在收到发卡银行催缴通知后仍不予偿还的行为。
在此需要提醒广大
消费者注意,上述行为均可被视为恶意透支,即持卡人以
非法侵占为目的,超出发行机构设定的透支限制范围或者时间期限进行支取,即使经过发卡方多次反复
催收仍然拒绝归还的行为。
另外,必须明确指出,对于擅自
盗窃他人信用卡并进行刷卡使用的
犯罪行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应按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定罪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