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需在事先三十日内以
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这既是解除劳动合约的法定程序,亦为解除劳动合约所需达成的必要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劳动者如欲提前终止与用人单位之间的
劳务关系,只需通过书面方式申明并传达至用人单位即可,无需取得其批准或同意。
然而,如若超过预定期限,即超过三十日再向用人单位提出
解约申请,则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办理相应的
离职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