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骨折
工伤鉴定为九级的相关规定如下,即需满足器官部分缺损却形体异常、轻度功能性障碍表现,同时在无医疗依赖状况或仅有一般医疗依赖的情形下,无生活自理方面的显著困难,例如癫痫症状轻微、中毒性周围神经病伴随轻度感觉障碍、脑挫裂伤并不存在功能性障碍、经过开颅手术后未留下任何后遗症以及颅内异物亦无功能性障碍等情况。
除此之外,若颈部意外受伤导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且经过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治疗后并无功能性障碍呈现,同样符合评定为九级
工伤的条件。
另据规定表明,如有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两项以上或轻度毁容状态的患者也可参与此类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
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
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
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
护理费;
(六)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
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
补助金;
(八)
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
鉴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
工资福利;
(二)五级、
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
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