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法律体系中,我们将纯正
单位犯罪这一概念包含在内,它主要包括了诸如提供
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妨碍
清算罪、
单位受贿罪以及
逃汇罪等多种具体的
犯罪行为。
这种类型的
犯罪只可能由单位进行实施,个人无法单独为之。
为了满足可操作性的要求,单位犯罪必须得到
刑法分则或者具有分则性质的条款的明确规定。
对于单位犯罪的惩处原则,我国刑法采取的是双罚制,即不仅要对单位本身进行惩罚,同时也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
处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