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夫妇中的一方在婚姻解除程序中采取隐匿、藏匿、变卖、摧毁或是肆意挥霍两人之间共有的财产行为,亦或是
伪造出两性间的非实际且不应当承担的
债务以图占有对方的财产,则这通常并不构成
犯罪。
然而,若是在
离婚环节所涉及到的夫妻双方
共同财产分割过程中,上述行为者将面临被剥夺或削减其应得财产份额的惩罚。
2.假如有人为了规避某种法律执行要求而采取转让
夫妻共有财产的策略,并且这种行径的恶劣程度足以达到
情节严重的地步的话,那么此类人便可能会被判犯有拒绝履行判决、裁决罪,刑期可在三年以下,并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缴纳
罚金。
同样地,如果这些人试图转移已经遭到司法机构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如果其行为严重到符合情节严重的标准,他们也有可能被判犯有非法处理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刑期同样在三年以下,并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以及缴纳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
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
扶养义务的人患
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
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