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于对事实真相的无知而导致的行为,实质上不具备
犯罪所需的
主观故意。
依据法律规定,此类行为并不构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而也就无需承担相关
刑事责任和受到
拘留监禁的惩罚。
2、若是存在其他确实可以证明
行为人明明知道事情真相的
证据,然而同样存在基于反证得出结论——即其实施者不知情或并非知情的情况下,那么这种情形就不能被判定为构成
帮信罪。《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