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情况下,可能会构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为超过三名以上的
当事人提供协助或进行支付结算数额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的行为,以及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超过五万元人民币的行为;
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人民币的行为;
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
行政处罚,并且再次参与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
如果被帮助的对象所实施的
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那些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却仍然为他们提供协助的行为,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应该被视为
刑法中所规定的“
情节严重”:
(一)为超过三名以上的当事人提供协助的行为;
(二)进行支付结算数额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的行为;
(三)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超过五万元人民币的行为;
(四)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人民币的行为;
(五)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并且再次参与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
(六)被帮助的对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在实施上述行为时,如果确实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的对象是否已经达到了
犯罪的程度,但是相关的数额总计已经达到了前述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的五倍以上,或者已经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那么这些
行为人将必须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来追究其
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