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拆迁房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并不是一定要落在户主名下才算数的,这是因为在
拆迁过程中所得到的补偿并不仅仅局限于房屋本身,还包括其他
家庭成员应享有的权益。
哪怕所有的
拆迁补偿都以户主名义领取,但也无法就此判断它就实实在在地只属于户主本人。
这种情况下,家庭成员仍有权利进行合理的分配方案商议,当遇到协商无果的困境时,不妨寻求
司法途径予以解决,此时法院往往会依循当时拆迁规定的相关政策对其进行妥善处理与分配。
此外,拆迁房也并非只有户主才能拥有,而是可能存在记在家庭任何一位成员名下的可能性。
许多年纪较大的长辈会选择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而不论房产在谁的名下,实质上家庭里每一个成员都是此
产权的共有人。
因此,若涉及到房屋的出售或其他用途,也需要所有共有人共同签署意愿书,而所得的房款也应该由全体共有人共享权益,进行合理的再分配。《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