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对于
信用卡诈骗罪行的明确规定可知,若
犯罪行为涉及的金额高达特别巨大标准或是同时存在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应处以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
徒刑等严厉惩罚,同时还须向
司法机关缴纳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缴纳
没收财产。
此外,根据我国最高人
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2月3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
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五条中的相关阐释:
“数额达到五十万元人民币的,应当被认定为是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特别巨大标准。
”经过上述法律和规范的综合分析,可以明确断言,信用卡诈骗案
涉案金额倘若达到五十万元,那么无论
主犯还是
从犯都将面临至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样的严厉制裁,同时还要承担
处罚金、没收财产的附加责任。《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