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七条明文规定了“
从犯”,即在
共同犯罪行为中,发挥次要或辅助性作用的罪犯。
对于此类从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依法给予从轻、减轻或免除
刑罚的
处罚。
关于
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问题,我国刑法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存在任何形式的信用卡诈骗活动,且
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将面临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需缴纳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
罚金;
若涉案金额巨大或涉及其他严重情节,则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需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而当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涉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同样需要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其中,信用卡
诈骗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
(2)使用已作废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
(4)恶意透支。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提到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且在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未归还的行为。
此外,如果有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那么他将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受到相应的
刑事处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