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有必要明确的是,在我国法律中,
离婚并非必需设定冷静期。
然而,若是经由夫妻双方协商达成共识,要求离婚的情况下,他们务必遵循法律规定,履行为期30日的法定离婚冷静期这一程序。
但是,若两人选择通过司法
诉讼途径来处理离婚问题时,倘若双方感情已然破裂,并且调解失败,那么法庭便可据此宣判离婚事宜,而无需等待任何所谓的“冷静期”。
其次,夫妻双方若决定
自愿离婚,则应当依据法律条文,签署书面的
离婚协议,同时亲自前往
婚姻登记机构,提交
离婚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