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之下,相较于取保候审措施,
监视居住的适用程度往往显得更为严厉。
这主要表现为,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当事人必须在家中接受监管并时刻处于监视线索控制之中,不得擅
自离寓外出。
而取保候审则相对自由灵活得多,只需承诺遵守相关规定,原则上便可在不脱离所在地域范围内自由活动。
但是取保候审的申请有权向特定群体提出,即
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及他们的
法定代理人和
近亲家属,以及辩护律师;
然而对于监视居住措施而言,其申请权限却需归属于公安机关、检察机构或者审判机关,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十七条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