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实施个人住宅征收过程中,如被征收人达到了住房保障的相关标准,那么负责做出
房屋征收决策的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有义务优先为其提供相应的住房保障服务。
对于此类特殊情况的具体执行方式及细则,则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制定。
2、关于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方面,应确保被征收房屋的实际
补偿金额不能低于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为止,与被征收房屋同类性质房地产的市场平均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