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城乡建设主管机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住房城乡建设相关部门;
2.对于在政府协调过程中,双方未能达成共识的问题,可以寻求由批准征用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最终裁决,倘若对于该裁决结果不甚满意,则有权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出
行政诉讼;
3.除了实施罚款以及
恢复原状等惩罚措施之外,若
情节严重者,有可能导致
刑事责任追责。
伴随着城镇化进程不断加速推进,针对农村区域的
土地使用补偿变得日益频繁,这无疑凸显出确定农村土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性。
当农村居民赖以为生的土地被征收之后,必须给予相应且适当的补偿才能够平衡各方利益。
鉴于农村土地种类繁多,因此每种类型所需的补偿标准都有所差别。
在征收过程中如涉及迁移铁路、公路、高低压电线、通信线路、广播线等等,应依靠具体情境与所属单位相关部门进行商议,制定详细的投资估算方案,并将其列入初步设计概算之中等待审批。
对于因
征收房屋导致企业
停工停产产生的损失补偿上,应依据房屋被征收前的实际经济收益、停工停产所占时间等诸多因素来确定。
关于此项补偿的确切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自行制定标准。
至于
拆迁补偿的方式,既可以采取现金补偿方式,亦可以采用
房屋产权置换手段,更可以将上述两种方式加以结合,实现一种更为全面的补偿方式。《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
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
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
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