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套现的
违法行为并不等同于
诈骗犯罪,其主要特征在于,持卡人并非依据正规、合法的途径,即在银行柜台或自动提款机进行操作,将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转化为现金,而是采取其他非正当手段,利用信用卡的授信额度获取现金,且无需向发卡行支付任何相关费用。
这种行为便被称为信用卡套现。
然而,目前社会上最为常见的现象则是某些企业或个人利用特定设备从事套现活动,并从中牟取暴利。
针对此类行为,虽然其性质并非诈骗,但却可能触犯
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