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无期
徒刑被
量刑改为
有期徒刑时,其具体服刑期限一般会被规定在二十一年至二十二年间;
若犯人在服刑期间能够展现出
重大立功的行为和表现,则
刑罚可相应地减少至二十年至二十一年之间;
如其确实悔过自新且获得了重大的
立功表现,那么其刑期可以进一步降低到十九年至二十年内执行。《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办理
减刑、
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第三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符合
减刑条件的,执行四年以上方可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