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
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欠款且音讯全无,作为
债权人可以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并借助人民法院来发布公告以传达
传票及相关
诉讼资料。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个日期限便被视为已实际送达给被告人。
即使被告人拒不出席庭审,人民法院仍可依据该公告进行缺席审判。
故当发现没有到庭应诉的被告失踪时,原告理应在提起诉讼之前就做好对其财产的保全工作,有助于最终实现原告的债权利益。
对于不幸处在失联状态下的被告确无能力出庭应诉的话,当地人民法院有权直接作出
缺席判决。
法院在庭审过程中会参考原告提出的
证据,进而对事实情况做出确认,并遵循法律
法规作出裁定。
一旦判决有效,在原告向法院提交申请后,可以考虑通过公开拍卖被告的房产或者资产来为原告抵债清偿。
当然,另外一种选择也是可行的,那就是原告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布被告为失踪人,接着有当地政府派遣的
代理人从被告未知财产中支出借款以偿还欠款。《
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
满二年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民法典》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
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
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
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