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受到
行政拘留与
司法拘留的相关人员来说,
家属可按照
拘留所的特定规则与时间,提前进行预约并进行探视活动;
然而,在
刑事拘留过程中,有关法律明确禁止家属对嫌疑人进行探视。
当嫌疑人被
羁押于看守所后,尚未收到人
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仅有
辩护律师具备获得会见嫌疑人的资格,而家人及朋友则无此权利。
此外,若辩护律师持有其合法的
律师执业证书、由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委托人交付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部门出具的公函提出会见要求,那么看守所必须尽快且最晚不得超出四十八小时为其安排会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