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对
犯罪嫌疑人的
拘留期限通常为十至十五个自然日内,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七个自然日。
在拘留期限内,司法机关应做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决定,然后交由检察机关进行全面审查与
起诉审判的后续程序。
具体司法实践状况会因案件特点而有所不同。
2、在收到公安机关提出的批准逮捕请求之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果人民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该
犯罪嫌疑犯,那么公安机关必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立即释放该人员,并将执行情况迅速告知人民检察院。
3、若需继续
调查取证,且满足
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的法定要求,则应依照相关法规,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