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明确规定,
担保合同乃附属于主
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属合同。
如若
主债权债务合同不发生效力,则相应的担保合同亦失效。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根据法律另行规定,担保合同的有效性可能不受影响。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担保合同乃主债权合同的从合同,当主债权
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自动失去其效力。
此外,对于已经进行了担保合同登记的事项,
当事人有权依据相关
法规和程序,提出撤销登记的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
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
抵押合同、
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
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
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债务人、
担保人、
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
抵押权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
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三)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四)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