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妇选择结束婚姻之后,若双方
协商一致决定让孩子归于父亲
抚养,或是法庭判定养育之权归属于父亲,那么此子便自然地同其父共同生活。
假如在诸多因素中,父亲对于
抚养孩子的条件明显优越于母亲,或者从本质上看,两边的抚养条件相差无几,然而在此状况下,父亲持以下几种理由向法庭申请的话,法庭便有可能将
抚养权赋予父亲:
(1)如女方已经进行过永久性或临时性的绝育手术,抑或由于其他各种原因导致生殖能力丧失的;
(2)即假设男方此刻并没有其他亲生的孩子,而反观女方已有另外的孩子;
(3)如果夫妻两人同时希望孩子能同他们共同生活,惟独当时子女是跟祖辈还是外祖辈长期共同生活,并得到了他们的大力协助,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也表示愿意并且具备接手协助照看孙子、外孙的实际能力和精力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