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告无法取得联系,则可通过发布公告以实现
传票的送达。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个月后即可视为已完成送达。
经过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发出的传票进行召唤后,如被告无任何合法理由而拒不出庭参与
诉讼,则法院有权作出缺席审判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如下所述:
第一百四十三条明确指出,原告在接到传票后,如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出庭或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出庭审,则可被视为
撤诉处理;
若被告提出反诉,同样可适用
缺席判决的方式。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在接到传票后,如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出庭或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出庭审,则可被视为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在宣判之前,如原告提出撤诉请求,是否予以批准,应由人
民法院裁定。
若人民法院裁定不允许撤诉,且原告在接到传票后,仍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出庭,则可被视为缺席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
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
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