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醉酒驾驶员在交通意外之后,能积极响应司法机关的要求,包含
自动投案自首,如实交代事实真相,承认
犯罪情节且愿意接受
法律制裁,同时积极主动地缴纳
罚金及相关费用,以化解与受害者之间的纷争,比如提供真诚的
赔偿并试图获得受害者的谅解。
这种行为表现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其
拘役期限,甚至实现
缓刑的实际应用。
此外,年龄低于十八岁、处于妊娠期以及年届七十五岁以上的这一群体,以及
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实际影响(例如并未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
财产损失)等客观因素,同样也是法院在
量刑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然而,如果醉酒驾驶员在事发后对司法程序采取消极的态度(如逃离现场、反对警方调查、拒绝配合调查等);
曾经因为不当驾驶行为而遭受过
刑事或者
行政处罚;
醉酒驾车过程中存在其他违规的驾驶行为(如未经许可驾驶、使用
伪造的
机动车号牌、驾驶报废或者改装的交通工具等);
或者是在事故中造成了严重后果或者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了过于严重的过失责任(如被交警部门判定为对事故负
主要责任)等等。
这些因素都有可能导致其刑期加重或者原本可能判处缓刑但最终没有得到缓刑判决的现象出现。《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