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涉嫌犯有助理信息
犯罪之罪,则可能会面临长达三十七天的
刑事拘留。
2.普通的
刑事拘留期限通常介于一天至十四天之间,以被送入看守所之日为准,在此期间,警方需向检察院申请批准,若获批准即可进行
逮捕,否则便予以释放或变更
羁押方式。
而经过延长的刑事拘留期为三十七天,在此期间,检察院需要核准七天,
侦查机关需向检察院申请
批准逮捕。
3.如果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活动,却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协助,且
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的
刑罚。
此外,单位犯前述罪行的,将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如果存在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量刑。
4.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三十日。
5.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
《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