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段夫妻关系,无论其持续时间如何,均可选择
解除婚姻关系。
在这其中,若选择通过协议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只需夫妻双方自愿同意
离婚,并且在关于子女抚育、
财产分割及
债务处理等重要事宜上达成一致意见,便可前往
婚姻登记部门进行
离婚手续的办理;
或者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经由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离婚之后,该判决自生效之日起即刻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