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当事人对人
民法院发出的第一顺序判决结果表示不满,则其有权利在收到
判决书之日起的十五日之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同样地,如果该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做出的第一顺序裁决持有不同意见,也享有相应的权利,即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的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经过上述时长的期限,未提出上诉的当事人,其第一次审理获得的判决或裁定已经产生法律效应。
因此,在行使上诉权利以及申请上诉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四个基本准则及条件:
首先,上诉申请人须为适当人选;
其次,
上诉人针对的
一审判决或裁定必须属于法律明确规定允许进行上诉的范畴;
第三,上诉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
最后,上诉请求必须以符合法律规范之诉状向上级人民法院提交。《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
一审裁定的,有权在
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
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