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参与企业工作期间,若未签署
劳动合同,则不能立即着手终止。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劳动者倘若决定
解除劳动关系,应提前履行告知责任。
在此过程中,劳动者需以
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进行告知,从而实现
解除劳动合同之目的。
对于处在
试用期阶段的劳动者而言,更应提前三日内进行书面形式的通知,以便能够合法有效地
终止劳动合同。
倘若未按上述规定进行事先告知而擅
自离岗,将面临承担由此引发的用人单位损失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