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
抢注问题而引发的国外
商标异议过程中,关于异议结局的公布通常需耗时12至18个月不等。
依据相关法律规范,若对于初审公告的商标发生异议现象,商标局应在
公告期结束后的第12个月之内,即作出是否准予其注册的最终决定;
在此期间,如遇特殊情形需要延期处置,则须获得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特别授权与批准,方可再将此期限延长6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三十二条,申请
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五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