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条款,法院会依据各种
犯罪情节,比如涉及的
诈骗金额,对罪犯进行
量刑裁决。
关于恶意诈骗团伙的惩罚年限,其主要依据是我国《
刑法》的第二百六十六条,即如果诈骗行为给公共或私人财物造成的损失达到一定数量级,将被判处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同时还可能被罚款;
如果这种程度更甚,损失额更大或者存在其他恶劣情节,则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并且会被处以相应
罚金;
如果情况极为严重,涉及的损失额特别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那么将会被判处长期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同时还要缴纳罚金或者没收个人合法财产。
而对于诈骗行为,法律也有不同的特别规定,这些特殊规定将按照各自规定的执行方式和标准进行调整。
此外,还有一项名为《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其中详细列举了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从三千元至一万元不等、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以及五十万元以上时,应适用哪一种判定标准,也就是所谓的“
数额较大量”、“数额大量”以及“数额特大量”。
各个省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在这个范围内,共同研究和确定本地区相应的执行数额检验标准,然后将结果报告给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以便统一管理使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
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