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实质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仲裁协议需包含以下三项主要内容:
首先,请求仲裁之意向了然地表现在仲裁协议之中。
此乃仲裁协议之关键所在,在此方面,
当事人应密切关注并着力解决四项重要议题:
首先,在仲裁协议中所体现的当事人请求仲裁之意需明确无误;
其次,请求仲裁之意须得到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而非单方意思的表达;
倘若无法证实为双方合意所定之仲裁协议便不得称之为有效;
再者,请求仲裁之意愿务必真实且由各方当事人所自愿表达,无被威胁或
欺诈情形,否则仲裁协议将归于无效;
最后,请求仲裁之意愿不可源于他人意志,就如同上级主管机构不具有替代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之权力。
第二,仲裁协议中所确立的仲裁事项须具备两项基本前提:
即争议事项具有可诉性质;
以及仲裁事项具有明确详尽的法律依据支撑。
第三,仲裁协议须指定特定的
仲裁委员会以确保公正合法的审理程序。《
仲裁法》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
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