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本条例规定,
拆迁人为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需按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对于拆除
违章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而对于拆除未超出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则应给予适当的补偿。
2.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选择
货币补偿或
房屋产权调换两种形式。
3.货币补偿的金额,将根据被
拆迁房屋所处的地理位置、用途及建筑面积等多方面因素,参照房地产市场
评估价格来确定。
具体的计算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细则。
4.对于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进行
产权调换,而是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5.若涉及到拆迁公益事业用房,拆迁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负责进行重建工作,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6.在拆迁租赁房屋时,如被拆迁人与
房屋承租人已解除租赁关系,或者被拆迁人已为房屋承租人提供了新的居住场所,那么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7.拆迁人有义务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作为
拆迁安置的首选。
8.对于拆迁
产权不明晰的房屋,拆迁人须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并上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方能实施拆迁。
在拆迁之前,拆迁人还需要就被拆迁房屋的相关事宜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
证据保全手续。
9.如果拆迁的是设有
抵押权的房屋,则应遵循国家关于
担保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10.拆迁人有责任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用。
在过渡期内,若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了居住问题,拆迁人应支付临时
安置补助费用;
反之,若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了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用。
11.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亦应按照约定时间腾空周转房。
若因拆迁人的原因导致过渡期限延长,对于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应从
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用;
对于周转房的使用人,则应从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用。
12.由于拆迁非住宅房屋可能会导致停产、停业现象,因此,拆迁人应对此给予适当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