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
夫妻离婚时有关子女
抚养问题的解决方式通常遵循下列一般规定;
首先,对于年龄不满两岁的子女,应当优先由生母进行抚养。
然而,如果存在如下特殊情况,比如母亲患有长期难以治愈的传染病或严重身体疾病等,或者虽然具有
抚养义务却未能尽到抚养职责,又或者存在其他原因使得子女确实无法跟随母亲居住,这些情况下,父亲可以申请将孩子接到自己身边来抚养。
其次,父母双方也可以达成协议,让不到两岁的子女跟随父亲生活,只要这种决定不会对子女的健康成长造成不良影响即可得到许可。
再者,对已经年满两周岁但是尚未成年的子女,无论是父亲还是母亲都希望能够拥有对孩子的
监护权,如果其中一方符合以下几点任一条件,那么他/她就会被优先考虑得到孩子的监护权:
(一)曾经接受过绝育手术或是因为其它原因失去了生育能力;
(二)孩子已经跟他/她一起生活了很长时间,如果突然改变生活环境将会给孩子的健康成长带来显著的负面影响;
(三)他/她没有其他子女,而对方却拥有其他子女;
(四)孩子现在跟他/她一起生活,这有助于孩子的成长,但是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身体疾病,或者存在其他不适合孩子健康成长的因素,不适宜跟孩子共同生活。
然后,父亲与母亲在抚养子女的条件方面几乎保持一致,他们也都希望能与孩子一同生活。
然而,如果子女已经独立和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起生活了许多年,并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经济实力并且愿意帮助他们照顾孙辈或外孙,那么这种情况也可以成为父母之间争夺孩子监护权的一个重要砝码。
最后,在保护子女权益的基础上,如果父母双方都同意轮流照看孩子,那么这种请求应该得到许可。
此外,如果一方提出要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并且出现下面几类情况中的任意一种,法院都会予以支持:
(一)原本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由于患重病或者身体残疾不能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到抚养责任或者有虐待子女行径,使子女心理健康受到不利影响;
(三)子女已经超过八岁,表达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的意愿,同时该方还有抚养能力;
(四)存在其他正当的理由,需要变更抚养关系。
同样地,如果父母双方协议重新安置子女的抚养关系,法院也是会给予支持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