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罪犯如能严格遵照有关规定,积极接受改造,真正落实悔过之决心,甚至显现出某些方面的优良行为或实质进展,可以考虑酌情予以
减刑;
若具备较大规模的显著
立功表现,应依法给予适当的减刑优惠。
值得注意的是,在已行减刑处理的情况下,罪犯实际执行
徒刑期应不少于原判决期的二分之一,并且即便是被判
拘役三年这样较轻的罪行,也最多只允许进行一次为期十八个月的减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