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涉及
犯罪之人切实遵循监狱的各项规定并积极投入改造之中,经考察确有诚挚悔过之意,或者产生了显著的
立功行为的,可考虑适当予以
减刑。
如果存在
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况,那么理应对其进行大幅度的减刑。
然而,对于被判处
有期徒刑的罪犯,经过减刑之后,实际上其在狱中服刑的期限不得短于总刑期的二分之一。
相应地,当
判刑为三年
缓刑时,最多只能为
当事人减去一年零六个月的
刑罚。《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