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向各级人
民法院申请保护各类民事权益的
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
诉讼时效自权益所有者知晓或应当知晓自身权益受损及对应
责任人之日开始起算。
若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则以相应规定为准。
然而,如自权益受损之日起已逾二十年,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但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根据权益所有者的申请予以适当延期。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请求各级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期限设定为三年。
在法律另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遵循该等规定。
诉讼时效自权益所有者知晓或应当知晓自身权益受损及对应责任人之日开始起算。
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遵从该等规定。
然而,如自权益受损之日起已逾二十年,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但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根据权益所有者的申请予以适当延期。《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