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主
合同违约责任的适用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明确援引
诉讼时效原则,而非除斥期间制。
因此,只要相关诉求并没有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违约方就有权为此提出相应的
赔偿要求。
这一制度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188条中找到依据。
该法案规定,依循人
民法院享有对民事权益的保护权之构想,设定了三年作为诉讼时效期。
当然,如果有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对此做出进一步明确规定,亦应严格遵守其中的内容。
需要格外注意的是,大家普遍关心的诉讼时效期通常从权利人意识到自身权益受损以及确定义务人之日开始计算。
在此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赋予了人民法院相应的权力,允许其根据特定情形下权利人的申请来适度延长诉讼时效期。
然而,当权利人所受损害日已经超过二十年,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人民法院都将不再对其提供任何形式的保护,除非存在涉及重大
公共利益的特殊情况,那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理依据予以适当延期。《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