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缔结
离婚协议时,夫妇双方均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三十日
离婚冷静期。
2、若在这期间,任何一方对离婚持有异议或拒绝签署,均有权利向
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原有的
离婚登记申请。
若任一方坚持离婚意愿并签署了相关协议,在婚姻登记机构接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后的第三十个自然日内,两位
当事人需再次共同前往该机构申领离婚登记授权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