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信用卡欠款未进行及时偿还,且经过司法机构判定具备【恶意透支】之特征,且
涉案金额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标准时,相关部门将启动
刑事诉讼程序予以
立案调查处理。
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出于
非法占有的目的,突破了既定的信用额度或还款日期,并且在发卡行连续两次致电催要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借款。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法律
法规规定,【恶意透支】可视为构成
信用卡诈骗罪的其中一种特定情形。《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
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