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
协议离婚程序中设有为期三十日的冷静期制度。
根据这项法律条款,自
婚姻登记部门接到
当事人提交的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计算,在接下来的三十个自然日内,若有任意一方当事人对
离婚产生犹豫或反对意见,均有权向婚姻登记部门提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的请求。
这三十日
期限届满之后的第三十个自然日内,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部门,申请领取
离婚证书;
如未能按时申请,则将被视为自动放弃撤销离婚登记申请的权利。
在正式签署
离婚协议之前,需要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应明确男女双方均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其次,需详细列出房产、车辆、
股权、存款以及大件贵重首饰等各类财产的具体归属问题;
再次,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
此外,还需明确债权状况及其归属问题;
最后,要明确
债务状况以及由哪一方当事人负责承担。
同时,还需明确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以及探望方式等细节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表示无需对方支付
抚养费用,后期仍可由子女作为原告,以自己的名义提
起诉讼,要求父母履行支付抚养费用的义务。
因为,离婚协议是由父母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关于离婚事宜的约定,属于夫妻双方意思自治的范畴。
然而,如果在协议中约定无需支付抚养费用,实际上是剥夺了子女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用的法定权利,这种约定是无效的。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离婚协议的签订过程中,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当所有上述事项都得到妥善处理并在离婚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后,才能前往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此时,
离婚协议书才会正式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