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取保候审期限依法到期之后,若
责任主体侦查机构未能对本案做出回应或处置,那么该
取保候审协议即视为自动失效。
值得注意的是,在通常情况下,一旦取保候审的时限临近终止,
执行机构有义务在距离期满日的十五天内,以
书面形式通知决定机构,由决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做出
解除取保候审或者更改
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且在规定的期满日前,再以书面形式事先通知执行机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