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执法机关实施为期15日的
行政拘留期间,可能允许该人员接受
家属或朋友的探望。
然而,对与
被拘留者的见面,需持有合法
身份证明文件,在此基础上,倘若身为
律师前往,则还须出示带有有效日期的律师执业证书,附属所在律所的相关证明以及律师事务所授权探访的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等材料。
根据有关规定,被拘留人每月的家属会面次数通常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参与见面的人数亦不得多于三人,且每次面谈的时长上限为30分钟。《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区域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
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
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
对违反会见管理规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
警告或者责令停止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