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
机动车所引发的交通事故,若责任归属需视具体情况而定,那么具体的过错便成为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及
构成要件,在此基础之上,判断责任承担的最终依据便是
过错责任。
因此,仅当机动车一方对此类交通事故负有过失时,才有可能产生
赔偿的义务;
若是无过失行为,则无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唯有根据所谓的“优者相对过失规则”,机动车一方并未表现出任何过错的情况下,亦需承担最高至不超过百分之十的
赔偿责任,此时才能不在考虑机动车一方是否存在过失因素。
其次,在应用
过错责任原则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自我责任问题时,应采用普遍适用的
举证责任制度,即遵循著名的“谁主张,
谁举证”原则。
因此,
受害人必须提供足够的
证据证明机动车一方存在过失行径,否则将无法得到相关的赔偿。
同时,对于过错的判定,不可采用推定形式确定,并且不可实施举证责任倒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