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诸多
拖欠工程款项的案例中,大部分都已经持续了相当长时间,甚至有不少超过了两年,有些甚至已经长达十年之久。
这些款项被
拖欠得如此长久,往往是因为
承包商在法律方面的认知和理解不足,或者是出于人情考虑,担心因此会破坏他们与建设方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从而导致他们错失了追索
欠款的法定时效。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
法规,有关工程
欠款的诉讼时效仅仅只有两年,由承包商得知或应该得知拖欠行为的那一刻开始计算。
然而,我国法律同时还明确规定了,
诉讼时效可以通过行使特定的权利维护行为予以中断,只要在
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生这样的行为,那么此前已经过去的诉讼时效就将重新开始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